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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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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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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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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宜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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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宜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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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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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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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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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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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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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延長病假每次申請得否超過3個月疑義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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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學校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申請延長病假,每次核給期間係由服務學校審酌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或建議應休養療治之期間認定給假,並未規定每次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間。 二、另教師於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期間猝發疾病,直接赴醫院治療,並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並經校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但每次仍不得超過3個月,並與住院期間原已核給之公假合併計算仍不得逾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所定2年之最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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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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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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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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