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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9188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07/6/21
承辦人員
葉宜冬
上傳人員
葉宜冬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420
主旨
96.6.11銓敘部書函以,有關延長病假每次申請是否不得超過3個月疑義一案,轉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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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上開規定,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期間,在最近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至於每次核給延長病假期間,係由服務機關審酌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或建議應休養療治之期間認定給假,並未規定每次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間。
二、另查銓敘部79年1月12日79台華法一字第0351768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於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期間猝發疾病,直接赴醫院治療,並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並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但每次最長以3個月為限,並與住院期間原已核給之公假合併計算仍不得逾請假規則第4條第4款(按:現為第5款)所定2年之最後期限。是以,各機關所屬人員請公假療養期間,每次仍不得超過3個月,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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