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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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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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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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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月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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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月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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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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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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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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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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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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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內政部「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 1份,相 關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依程序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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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臺高通字第 1000071029 號函辦理。 二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 ( 里 ) 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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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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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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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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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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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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