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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22556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1/5/3
承辦人員
全秀珠
上傳人員
全秀珠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19
主旨
有關行政院、考試院會銜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一案,詳請參閱附件,另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經內政部民國99年11月2日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訂為民俗節日並放假1日,原住民籍公務人員得依所屬各該原住民族訂定之「歲時祭儀」日期申請放假。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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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
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 (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 (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五)農曆除夕 (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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