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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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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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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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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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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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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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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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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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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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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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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養育三足歲以上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公保保險費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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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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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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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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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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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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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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