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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6097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09/10/23
承辦人員
全秀珠
上傳人員
全秀珠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23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養育三足歲以上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公保保險費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釋示。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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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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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141490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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