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編號
106103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24/5/1
承辦人員
蕭如杏
上傳人員
蕭如杏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其它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41
主旨
【性平宣導】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
關鍵字
相關連結
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依人事總處113年4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30014111號函以,有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性騷擾案件行為人,行為時為一般公務人員,非最高負責人身分,惟被害人提起申訴時,行為人已調任他主管機關所屬機關首長之申訴處理程序,案經人事總處轉准勞動部本年4月8日勞動條5字第1130052380號書函說明略以:

(一)依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對性騷擾事件進行釐清或調查,及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等,不因當事人任職之事業單位異動而免除。
(二)惟如遇有行為人行為時雖非服務機關(構)首長,被害人提起申訴時,行為人已調任他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首長,經行為人現職機關(構)之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以下簡稱上級機關)考量行為人現職為機關首長之身分,於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將受外界高度關注,並有影響政府機關聲譽之虞,基於指揮監督權限認由上級機關受理性騷擾之申訴,較可達立即處理之效果,並由行為人行為時原服務機關(構)共同參與調查提供行政協助。
(三)據上,基於公教一致處理原則,教育人員如有上開情形,經行為人現職機關(構)、學校之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考量前開因素,得基於指揮監督權限由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之申訴,並由行為人行為時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共同參與調查提供行政協助。

【課程宣導】
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意識,落實性別友善職場環境,本校特辦理性平講座,敬邀全體教職員工踴躍報名參加。

時間:113/6/5(星期三) 14-16時
地點:人文學院國際會議廳
課程:113年性別平等講座—論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意識
講師: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王伯元副理事長。
報名網址:https://reurl.cc/G4zVLp

全程參與講座之教師及公務人員,依身份別核以2小時教師教學知能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0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24/5/1

附件  


附件說明
附件電子檔
附件大小
相關連結
人事處函 附件電子檔 343934  
本校性平講座海報1130605 附件電子檔 1888289  
本校性平講座書函 附件電子檔 444336  
頁次: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後頁  / 1
     資料項次: 1 ~ 3 / 3     
每頁資料筆數: 

 

 系統開發:計網中心系統組簡文章 wcchien@nc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