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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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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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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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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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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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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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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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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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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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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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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受僱者於育嬰留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因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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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機關:教育部 來文日期: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來文字號: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七五五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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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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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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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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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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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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