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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73625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9/4/17
承辦人員
吳曉媛
上傳人員
吳曉媛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否
瀏覽次數
118
主旨
有關108年7月1日起退休者,將不再發給舊制年資補償金1案,請查照。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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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稱退撫法)第34條第1項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 ,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稱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及第6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及其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規定:「教職員符合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退休生效日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依上開退撫法(退撫條例)意旨,公務人員具有84年7月1日前(教師具有85年2月1日前)舊制年資未滿15年,依原退撫法(退撫條例)核發舊制年資補償金,於108年6月30日前退休仍依原規定發給。自108年7月1日起退休者,將不再發給舊制年資補償金。
三、公教人員退休新舊制年資核發補償金規定(適用對象:增發補償金:舊制年資未滿15年之支兼領月退者;再一次補償金:舊制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制年資合計未滿26年之支兼領月退者),依退撫法(退撫條例)第34條規定,1年過渡期間將於108年6月30日屆滿,自108年7月1日起,依規定不再核給舊制年資補償金。又教師如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齡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以上者)且於108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教師申請自願退休應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規定之限制。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0
是否需要郵寄
是
最後更新日期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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