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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70459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9/1/16
承辦人員
林賢忠
上傳人員
林賢忠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否
瀏覽次數
114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案
關鍵字
相關連結
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7日……超過規定日
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二、因疾病或安胎必
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女性公務人
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
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
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綜上,女性公務人員
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
得請生理假12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數(28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茲就前開有關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
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
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1日
)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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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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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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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 附件電子檔 235473  
銓敘部函 附件電子檔 8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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