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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69196
承辦單位
研發處創業育成中心
公佈時間
2018/12/20
承辦人員
黃莉珺
上傳人員
黃莉珺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研發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否
瀏覽次數
91
主旨
公務員離職後得否至曾與原服務機關辦理技術移轉案件之公司任職,所涉利益迴避疑義之函釋意見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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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19/12/31
摘要
轉知有關銓敘部對公務員離職後得否至曾與原服務機關辦理技術移轉案件之公司任職,所涉利益迴避疑義之函釋意見。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
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
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
或顧問。」次查本部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2483
號函,針對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之構成要件訂有認定標
準,其中所稱「職務直接相關」,係指公務員離職前服務
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其職務對各
該營利事業具有監督或管理之權責人員,或服務機關與營
利事業有營建或採購業務關係之承辦人員及其各級主管人
員。
二、
綜上,所詢公務員離職後得否至曾與原服務機關辦理技術
移轉案件之公司任職,依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端視公務員離職前5年內所曾服務之機關是否屬該公司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與該公司有無營建或採購業務關係,且該離職
公務員為直接承辦相關業務之承辦人員或各級主管,以及
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於該公司所任職務是否屬服務法第14條
之1所禁止之職務而定。因涉公務員實際任職情形、業務職
掌與內部分工等具體事實認定,宜由其離職前之服務機關
依前開服務法及本部85年7月20日函之相關認定標準本於權
責依法審認之。至案內所述情形有無涉及其他法令規範就
相關人員辦理技術移轉事項所訂定應行利益迴避之規定(如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宜另洽各
該法規範之主管機關(如經濟部、科技部)或原服務機關瞭解,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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