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
652
|
|
住宿服務組
|
|
2002/5/2
|
|
官世芳
|
|
官世芳
|
|
公告
|
|
教職員工,學生
|
|
學務
|
|
否
|
|
670
|
|
公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宿舍幹部選舉暨罷免要點』
|
|
|
|
|
|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公告 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主旨:公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宿舍幹部選舉暨罷免要點』 依據:依本校『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第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宿舍幹部選舉暨罷免要點 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本校學生 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六條訂定學生宿舍幹部選舉 暨罷免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宿舍幹部之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組成選罷小組辦理。 三、選罷小組之任務: (一)、選舉罷免事務之策劃、執行與公告。 (二)、選務行政人員之遴聘與管理。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宜。 四、各棟棟長、副棟長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改選,任期一年,分別由各棟宿 舍住宿生普選產生。各棟棟長、副棟長其選舉程序如下: (一)、連署:本身為住宿生,二人搭檔並獲該棟宿舍住宿人數二十分之一以 上書面連署,即取得登記資格。 (二)、登記:參選者將連署書送選務小組審核通過後,即正式登記為候選人。 (三)、競選(含參選理念發表):選務小組公告候選人名單後即可從事競選活動。 (四)、投票:每棟全體住宿生均該棟之有投票權,憑學生證至指定地點投票。 (五)、公告當選名單: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當選名單。 五、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必須繳交相關表件: (一)、最近二吋照片兩張。 (二)、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三)、填寫基本資料(含參選理念) 六、擔任選務小組成員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七、開票結果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人,得票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八、棟長、副棟長之罷免得由本校住宿生向本會提出罷免案。 罷免案之提出,應有該棟宿舍住宿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並載明罷 免理由、提議人之姓名、系級、通訊處、提出日期。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罷小組應將罷免案之副本送交被罷免 者,於三日內提出答辯書,並於五日內公告罷免投票時間。 罷免案若不合規定或未達最低連署門檻,原提議人對於同一被罷免者,不 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九、每屆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之產生,由下屆棟長、副棟長遴選本會應屆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棟長與副棟長中有意願者產生,連選得連任,並應於每 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後選出,報請住宿服務組核准後公告,並於二週內交接 完畢。若應屆幹部未有候選人者,則由下屆棟長、副棟長互選產生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並兼任棟長、副棟長。 十、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若違反以下情形之一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棟長、副 棟長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以上棟長、副棟長出席會議,出席者之三分之二以 上通過即行解除職務: (一)、行為不當,足以破壞本會形象及名譽。 (二)、違反本會組織章程。 (三)、職掌範圍內應做而未做之事,經住宿服務組二次以上通知而仍不予 理會者。 (四)、言詞粗暴或行為不檢且不服勸導者。 (五)、開會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 (六)、其他違反本校相關規定者。 十一、各棟樓長,每層樓一名,須對宿舍事務具相當熱忱,由委員向本會推薦, 經本會同意後報請住宿服務組備查後聘任,若有缺額得適時予以遞補。 十二、樓長若違反以下情形之一: (一)、行為不當,足以破壞本會形象及名譽。 (二)、違反本會組織章程。 (三)、職掌範圍內應做而未做之事,經住宿服務組二次以上通知而仍不予 理會者。 (四)、言詞粗暴或行為不檢且不服勸導者。 (五)、開會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 (六)、其他違反本校相關規定者。 得由四分之一以上委員提案,經四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之二分之二 以上通過即行解除職務。 十三、當主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至任期結束;若副主任委員因 故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代理之。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皆因故出缺時, 應由應屆棟長、副棟長互選產生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並代理至任 期結束。 十四、當棟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棟長代理至任期結束;若副棟長因故出缺時,得 由棟長代理之。若棟長、副棟長皆因故出缺時,應由其他棟棟長、副棟長 互選產生代理棟長、副棟長,並代理至任期結束。 十五、擔任當學年之宿舍幹部,除享有當學年住宿保障之權利(正、副主任委員 與正、副棟長為二人乙間,其他幹部四人一間)並發予證書外,其表現優 異者另頒宿舍幹部榮譽證書,並簽請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十六、宿舍幹部若搬離宿舍,應即喪失資格。 十七、宿舍幹部一經罷免,立即解除職務,並應於兩週內遷出宿舍。 十八、本要點經本會通過後報請學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0
|
|
是
|
|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