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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651
承辦單位
住宿服務組
公佈時間
2002/5/2
承辦人員
官世芳
上傳人員
官世芳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
性質
學務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689
主旨
公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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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公告 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主旨:公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依據:依本校『學生住宿輔導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
本校學生住宿輔導辦法第四條訂定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 二 條:本會以增進住宿學生福利,反映住宿學生意見,提昇住宿環境品質,
協助學校維護宿舍安寧及培養學生管理能力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召開住宿生會議,建立住宿學生與學校之溝通管道,
反映住宿學生意見,提昇住宿品質。
二、負責本會組織章程與住宿規範之訂定與修正。
三、協助維護住校生安全與執行學校有關規定,並轉達學校有關單
位之交辦事宜和本會決議事項予全體住宿同學。
四、參與宿舍重大建設與修繕計劃建議。
五、協助辦理學生住宿申請事宜。
六、協助處理有關宿舍公物之維修、使用、增設等事項。
七、依據「本校學生住宿輔導辦法」與「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規範與
違規扣點實施要點」維護宿舍安寧、秩序及環境清潔之督導。
八、籌辦增進住宿生身心健康之活動。
第二章 組織
第 四 條:學生宿舍各棟設棟長、副棟長各一人,每棟每樓層設樓長一人。
第 五 條:本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人所組成。住宿
服務組組長、男宿輔導員、女宿輔導員、棟長、副棟長與樓長皆為
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棟長、副棟長與樓長皆應為本校在
校住宿生,統稱宿舍幹部。
第 六 條:宿舍幹部之選舉暨罷免要點將另訂之。
第 七 條:本會設有床位分配會議,由住宿服務組組長、男宿輔導員、女宿輔
導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與各棟棟長共同組成。本會議審查有
關床位分配、異動與宿舍之特殊個案審查之申請。本會議須經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之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後始為
議決。
第三章 職掌
第 八 條: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其職責如下:
一、承住宿服務組之指導,對內綜理策劃管理委員會各項規定及
傳達校令,督導男、女宿幹部確實遵行,對外代表本會。
二、對所屬幹部考核及適時反應同學意見。
三、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與處理。
四、召開並主持相關幹部會議;提出工作報告,並將會中決議或
建議事項送學校有關單位參考。
五、組織本會各工作小組幹部。
六、每學期對宿舍幹部提出獎懲之建議。
七、解釋組織章程。
八、代表本會參加學校各項法定會議。
第 九 條:本會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主任委員處理事務。
二、當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三、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與處理。
四、代表本會參加學校各項法定會議。
五、對所屬幹部考核及適時反應同學意見。
第 十 條:本會為推動宿舍事務執行,每棟宿舍設有棟長一人,其職責如下:
一、督導所屬宿舍幹部與住宿生做好安全、整潔與秩序維護工作。
二、傳達校令及規定,督導同學遵行。
三、對所屬樓長負有連繫、督導與考核之責。
四、檢閱各樓清潔記錄表。
五、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與處理。
六、住宿生不良事件之處理與扣點。
第 十一條:本會為推動宿舍事務執行,每棟宿舍設有副棟長一人,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棟長處理事務。
二、當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三、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與處理。
四、住宿生不良事件之處理與扣點。
五、提供醫療服務〈簡易急救箱〉。
第 十二條:本會為推動宿舍事務執行,每棟宿舍各樓層設有樓長一人,負責下
列事項:
一、排定、督導該樓公共區域清潔輪值表並檢查公共區域清掃
情形。
二、維護宿舍安寧及整潔。
三、協助該樓層公共區域修繕之申請、維修、使用、增設等事
項。
四、協助該樓公物之申請、分配、登記等事宜。
五、協助該樓各寢室財產清點。
六、協助病患同學之照顧及反應。
七、傳達宿舍管理委員會各項規定及傳達校令,督導同學確實
遵行。
八、住宿生不良事件之反應。
第 十三條: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設置公關、活動、總務、文書等四組。各職掌
與工作內容由宿舍幹部協調後分配。各組得設組長一人,由各棟棟
長協調後出任,副棟長與樓長得依性向至少加入一組。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四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及視情況需要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開。委員
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及主持會議。委員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委員
之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後始為議決。
第五章 經費:
第 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校相關經費之補助,
二、其他收入。
第六章 其他:
第 十六條:本會得因工作需要,設置辦公室一間,其地點由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與住宿服務組人員會勘後決定之。
第 十七條:本會各宿舍幹部於學期末由主任委員建請住宿服務組視其工作表現
擇優簽請獎勵。
第 十八條:本章程之首訂經正副棟長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
(含)以上通過,報請學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屆棟長會議首訂。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屆棟長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學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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