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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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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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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叔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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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叔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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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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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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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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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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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7年4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70047115號函頒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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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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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為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配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正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及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增訂經營商業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爰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從事研究人員之定義,並增訂資助機關、新創公司及財產上利益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放寬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之人員範圍,擴及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刪除兼任新創公司董事期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鼓勵從事研究人員投入衍生新創事業,放寬其技術作價投資新創公司之持股比率,不受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學研機構就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得與企業、機構或團體約定收取回饋金。(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學研機構應就本辦法之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指定管理單位與訂定迴避及資訊揭露之管理機制,包括審議會議、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通報程序、教育訓練、資訊揭露及利益衝突迴避之管理措施,並增訂學研機構應定期公告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管理情形,及經查核未依規定辦理且未改善之學研機構,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得採取不予獎補助之處置。(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從事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議或核決。(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從事研究人員應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利益關係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簽辦、審議或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如與被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特定利益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從事研究人員免除於採購或計畫審查迴避義務之程序,修正為報請「學研機構」同意後免除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學研機構依職權或申請命應自行迴避者迴避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一、學研機構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之處理方式;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應採不予獎補助之處置。(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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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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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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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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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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