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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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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職涯暨校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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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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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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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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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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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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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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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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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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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臺南市107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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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ulture.tainan.gov.tw/active/index-1.php?m2=16&id=2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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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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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臺南市107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附計畫簡章、申請書、實習單位名冊暨工作說明、郵寄信封封面各一份。
實習期間與最低規定時數 實習申請期間為107年7~8月,須完成至少160小時之實習工作。
一、申請文件 (一)實習申請書,請參閱附件二。 (二)一吋半身照片,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三)學生證影本,請黏貼於申請書上。
二、期程規劃 (一)寄送文件:自簡章公告起至4月20日(星期五)止,將上述申請文件郵寄至文化局承辦人,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 (二)面談:預計於107年5月中,由文化局召集相關單位辦理面談,確切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三)報到通知:預計於107年5月底以前,由各館回覆實習確認訊息,並通知報到時間與地點。
三、實習管理 (一)差勤:實習者請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採每日簽到、退方式,作為核發實習證明之依據;實際出勤時間與安排視各館館務情形而定。 (二)請假:實習期間若須請假,請至少於三天前告知實習單位;若遇突發狀況須臨時請假,請務必及時告知,以便實習單位人力安排。 (三)實習週記:請實習者每週撰寫實習週記,並於次週交予實習單位指導人。 (四)實習報告:請實習者於實習期末撰寫實習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交予實習單位指導人。 (四)實習單位指導人:參與實習計畫之場館將安排一名實習單位指導人,協助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內業務學習、執行及評鑑等事宜。
四、實習證明 實習期間完成最低規定時數,結束後將由文化局開具實習證明。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於各館取得之資料或文件,未獲各館同意即擅自公開發表者,經發現並查證屬實,各館或本局可依法追究責任。 (二)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若有不適任或損害各館名譽之行為,經各館通報並查證屬實,本局有權終止實習並通知實習者所就讀之學校。
六、承辦人聯絡方式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文化資源科 林小姐 電話:(06)6320501、6321350 電子信箱:linyuenmin@mail.tainan.gov.tw 地址:73049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23號
七、網址:http://culture.tainan.gov.tw/active/index-1.php?m2=16&id=2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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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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