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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55305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7/8/17
承辦人員
吳曉媛
上傳人員
吳曉媛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80
主旨
106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欲提出申請者,請於106年9月20日(星期三)下班前將資料備齊,送至人事室辦理後續事宜。
關鍵字
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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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106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開始受理申請,曾提出申請補助之教職員同仁,人事室已印出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分送至各單位核對修正;若有新進教職員或新就學子女需提出申請補助者,請填寫空白申請表,並請於106年9月20日(星期三)下班前將資料備齊,送至人事室辦理後續事宜。
一、 繳驗證件:
(一)子女就讀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
(二)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請繳交學雜費繳費單據(正本)。
1. 如係繳交影本(須可看出各項繳費明細及金額),應由申請人於空白處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私章。
2. 如係轉帳繳費或信用卡繳費者,除ATM轉帳存根(信用卡繳費收據)外,應併附學校原繳費通知單。亦請配合於ATM轉帳存根(信用卡繳費收據)空白處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私章。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請領。
五、檢附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空白表格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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