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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51955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7/4/18
承辦人員
蔡叔樺
上傳人員
蔡叔樺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82
主旨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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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核釋教育人員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
(教育部106.4.17臺教人(三)字第1050905967B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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