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
49102
|
|
人事室
|
|
2016/9/14
|
|
吳曉媛
|
|
吳曉媛
|
|
公告
|
|
教職員工
|
|
人事
|
|
否
|
|
147
|
|
105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減免補助方案(逐年實施高中職暨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 僅能擇優請領,不得重複請領
|
|
|
|
|
|
2050/12/31
|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9年8月6日局給字第0990063859號函略以,請領公費補助僅能擇優請領,不得重複請領,先予敘明。 三、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改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減免補助方案(逐年實施高中職暨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其重大變革為家庭年所得總額原以114萬為分界點,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改為148萬,以超過或低於148萬各依規定減免學費或未補助。 四、欲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公教人員請與子女就讀學校確認未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減免補助方案(逐年實施高中職暨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免繳學費、差額補助或定額補助5000元,亦即公費補助擇一請領;已獲學校補助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減免補助方案免繳學費、差額補助或定額補助5000元者,不得再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
|
|
|
0
|
|
是
|
|
2016/9/14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