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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9016
承辦單位
學務處諮商中心
公佈時間
2016/9/9
承辦人員
柯文惠
上傳人員
柯文惠
類別
校外機關來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
性質
學務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45
主旨
轉知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防治與處理實務研習實施計畫
關鍵字
親密關係暴力
相關連結
http://att-reg.yuntech.edu.tw/index.php?option=com_attend_events&task=view&id=471&Itemid=643
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防治與處理實務研習實施計畫

一、 研習目的:

(一)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增訂:「一、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

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

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

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

施行。」,爰自 105 年 2 月 4 日後,年滿 16 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

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之被害人,將可準

用本法民事保護令聲請、審理、核發、執行等規定,並可獲警察人員

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

令罪等保護措施之適用。

(二)本條之增訂係為透過司法保障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

全,且將適用對象擴及至年滿 16 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

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該群族有一定比例為學

生身分,依據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於 104 年 4

月 7 日第 1 屆第 6 次會議決議,本部業已委託編製實務處理手冊及研

發相關評估工具,藉以協助學校建置相關處理機制及強化與校外防治

網絡之連結,並透過辦理實務研習之機會,提供學校輔導人員熟習處

理學生間親密關係暴力/性別平等事件或執行輔導與防治作為。

二、主辦機關:教育部。

三、承辦單位:中區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四、協辦學校:中山醫學大學。

五、研習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五)。

六、研習地點:中山醫學大學正心樓 13 樓 1313 會議室

七、參加對象及人數:

(一)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澎湖

及金門等縣市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各校個管輔導人員優先參加,

至多薦派 1 名,共計 80 人。

(二)主持人、講座、工作人員及教育部長官計 20 人。

八、研習內容:

(一)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解析。

(二)「建構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評估工具計畫」研發成果解析。

九、研習目標:提升學校輔導人員熟習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之處理機制、強化與

校外防治網絡之連結,及理解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評估工具之運用。

十、報名須知:

(一)請於 10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17 點 30 分前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活動

報名網站完成報名(網址:http://goo.gl/0ejQaw,報名路徑:雲科大首

頁/服務專區/教育訓練/諮商輔導中心教育訓練報名系統/本研習名稱/我

要報名)。

(二)取消報名/請假:如完成報名後不克出席,請於 105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

前函文教育部請假。

十一、交通資訊:

(一)請至報名網頁查詢交通資訊。

(二)報到當日將有接駁專車。

十二、聯絡方式:

(一)報名相關事宜

聯絡人:林潔伶小姐(中區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

電話:05-5345759

E-mail:consult@yuntech.edu.tw

(二)會議地點相關事宜

聯絡人:郭蕙慈小姐(中山醫學大學身心健康中心)

電話:04-24715025

E-mail:m81786@csmu.edu.tw

十三、其他:

(一) 訂於 105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前以 E-mail 個別通知錄取結果,錄取

名單亦公告於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活動報名網站。

(二) 行前通知於 105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前以 E-mail 發送。

(三) 中山醫學大學交通資訊及會場位置圖如附件一。

(四) 若預定辦理活動期間遭遇颱風,於取得本部確認同意後,將取消本次活

動辦理(在辦理活動前一日於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電子布告欄

處公告、email 通知),並順延約一個月辦理本活動,確切補辦日期另以

紙本通知。

十四、本實施計畫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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