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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7660
承辦單位
學務處諮商中心
公佈時間
2016/5/20
承辦人員
柯文惠
上傳人員
柯文惠
類別
校外機關來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學務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95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1日召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執行情形檢討會議」決議事項
關鍵字
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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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主話:轉知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1日召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執行情形檢討會議」決議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請配合辦理及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21日衛部護字第1051460570號函辦理。
二、有關在學中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目睹家暴兒少)經社政單位轉知學校輔導處遇案:
(一)本部前於103年5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71166號函 (諒達),轉知該部制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存社政主管機關請求其他機關行政協助流程」
已說明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擔任教育網絡聯繫窗口,於接獲社政單位轉請提供該等保護個案之就學及輔導紀錄時,轉請學校協助應以密件提供,並請學校將回覆單傳復該社政單位在案。
(二)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新增條文所定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請各級學校(地方政府所屬學校請再予轉知)於接獲社政單位之轉知單時,應確實於1個月內回覆,並請學校視學生輔導需要與社政單位聯繫討論輔導工作之銜接事宜,以協助目睹家暴之學生安心就學。
三、為提升學校人員對於家暴目睹兒少輔導議題之知能,落實對於該目睹兒少之保護與輔導,請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將在學中目睹家暴兒少之辨識、評估及輔導知能之議題納入105年度教育人員之訓練課程中,並請各級學校列為重點宣導項目,藉以提升及強化學校人員之敏感度及專業能力。
文件電子檔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90174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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