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編號
46897
承辦單位
學務處生輔組
公佈時間
2016/4/13
承辦人員
楊琇婷
上傳人員
楊琇婷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學務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20
主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定額相關規定
關鍵字
相關連結
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台中市政府與中彰投各大學第6次工作會議」決議事項相關法令宣導

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
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
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
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
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
,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
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
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
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
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
,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38-1 條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
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
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0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附件  


找不到相符資料

 

 系統開發:計網中心系統組簡文章 wcchien@nc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