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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5469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6/1/7
承辦人員
周儒旻
上傳人員
周儒旻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28
主旨
教育部及銓敘部函釋女性公務人員或兼行政職務教師如欲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學)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請同仁參閱。
關鍵字
娩假;流產假;應休畢規定日數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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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依教育部104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4105號函轉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者依懷孕週數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之休假。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女性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學)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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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8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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