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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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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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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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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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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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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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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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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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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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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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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銓敘部函釋有關女性公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請同仁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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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胎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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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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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4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2812號函轉銓敘部104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44039522號函及勞動部104年11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令辦理。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期間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茲因公務人員及教師為性平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教人員因安胎依相關請假規定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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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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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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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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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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