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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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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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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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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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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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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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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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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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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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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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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曾任預備士官教育期間年資及國軍技術學生服務年資,得否併計請頒服務獎章,請同仁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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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士官;國軍技術學生;服務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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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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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4年12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66412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40051927號書函辦理。 二、查「獎章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規定頒給服務獎章。復查「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一、政務人員。二、民選首長。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四、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五、公營事業機構職員。」另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9月28日局考字第0950064006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之技工及工友,因非編制內職員,其年資不予併計請頒公教人員服務獎章。 四、又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30049800號函釋略以,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志願役及替代役軍職年資,均得併計核頒服務獎章,依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服務成績優良規範意旨,上開軍職年資如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五、至有關教師曾任預備士官教育期間年資及國軍技術學生服務年資,經人事行政總處請國防部表示意見略以,國軍技術學生預備士官教育期間,屬義務役範圍,可折算義務役服役年資;另教師於飛彈火箭製造中心擔任「技術員工」期間,其身分等同公務部門之「技工」,則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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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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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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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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