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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4980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5/11/27
承辦人員
全秀珠
上傳人員
全秀珠
類別
校外機關來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40
主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解釋令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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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公發布日: 104.11.13
文  號: 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
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解釋令
摘  要: 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自即日生效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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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103584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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