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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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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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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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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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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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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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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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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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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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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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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未受刑事處分」疑義,請同仁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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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未受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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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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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人事處104年11月16日臺教人處字第1040157908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1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40051553號函辦理。 二、查獎章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任職年資頒給不同等次服務獎章。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5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三、前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所稱「未受刑事處分」,係指涉及刑事案件,如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否頒給服務獎章疑義一節,以公務人員涉案既未經判決確定,亦屬前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所稱「未受刑事處分」之情形,該等人員倘符合相關請獎條件,仍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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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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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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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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