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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4015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5/10/2
承辦人員
周儒旻
上傳人員
周儒旻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68
主旨
轉知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請同仁參閱。
關鍵字
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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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依教育部104年9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9865號書函及銓敘部104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44015378號函辦理。
二、因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均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依該法第1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於請畢該年度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爰女性公務人員或教師依各該請假規定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滿33日或3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核)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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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3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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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原函 附件電子檔 18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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