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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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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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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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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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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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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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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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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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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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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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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有關「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做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於科學研究業務所必要之工作」之認定疑義,請同仁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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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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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4年8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102314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科學研究業務需要,指從事研究人員經學研機構許可執行「其他於科學研究業務所必要之工作」,仍應以「該教師確係從事科學研究工作(例如刻正執行特定科學研就計畫),且其兼任職務亦係執行該科學研究工作所必要者為限,如單純兼任公司職務或一般性之產學合作關係,而無特定之科學研究工作,則非本法及管理辦法所許可之範圍」。 三、另,有關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做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兼任「非實際參與籌集設立之發起人、非執行經營業務之科技諮詢員、技術顧問」等職務,經洽據科技部表示,上開規定可擔任之職務不以前3類職稱為限,而係以該職務實質內涵是否為「非實際參與籌集設立之發起人」或「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諮詢或顧問性質職務」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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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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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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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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