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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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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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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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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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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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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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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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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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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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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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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兼任私人公司顧問一案,請同仁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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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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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104年9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122880號函。 二、有關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係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渠等人員如擬兼任私人公司向政府部門申請之「計畫顧問」,應依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及銓敘部95年10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52712194號書函規定(內容略以:國立大學校長得否兼任私人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之計畫顧問,應視該「顧問」是否非屬私人公司內之常設機構所置職務,以及該「顧問」工作內涵是否係屬研究工作範疇,且未參與後續產品化設計及商業化階段而定),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至擬兼任私人公司顧問,除法令規定外,尚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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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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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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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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