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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3744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5/9/14
承辦人員
周儒旻
上傳人員
周儒旻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68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規定補辦請假手續規定,請同仁參照辦理。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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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書函
二、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規定補辦請假手續一案,查該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經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釋,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
三、教師補(代)辦請假手續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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