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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3270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5/8/4
承辦人員
周儒旻
上傳人員
周儒旻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97
主旨
有關104年6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給予公假。
關鍵字
傳染病防治法;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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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依教育部104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99855號函辦理。
二、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三、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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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50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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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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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7傳染病防治法修正公布令 附件電子檔 10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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