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
43267
|
|
人事室
|
|
2015/8/4
|
|
周儒旻
|
|
周儒旻
|
|
法規釋例
|
|
教職員工
|
|
人事
|
|
否
|
|
95
|
|
轉知勞動部函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聘僱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請同仁參閱。
|
|
雇主聘僱外國人聘僱及管理辦法
|
|
|
|
2050/12/31
|
一、依教育部104年7月28日臺教文(四)字第1040099780號書函轉勞動部104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81202號函辦理。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聘僱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賽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並自即日生效: (一)外國人係任職於跨國企業,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其總(母)公司或分(子)公司所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1款學術研究工作,且其學歷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大學獲獨立學院學位者,其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三)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本標準第5條之一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前一教育階段之畢業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勞職管字第1020504898號令,自即日廢止。
|
|
文件電子檔
|
|
175847
|
|
否
|
|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