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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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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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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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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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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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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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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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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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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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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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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請同仁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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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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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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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16日臺教人(一)字第1040078785號函轉勞動部104年6月9日勞動條3字第1040065706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於104年6月3日發布,生效日為105年1月1日,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四條: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明訂勞基法所稱主管機關。 (二) 第三十條第一項:修正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原: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三) 第三十條第五項:修正雇主保存勞工出勤記錄年限為5年(原:1年)。 (四) 第三十條第六項:新增勞工出勤紀錄資料應記載至分鐘,勞工申請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五) 第三十條第七項:新增雇主不得因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修正,減少勞工工資。 (六) 第三十條第八項:新增雇主得視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之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於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七)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配合上述條文增修,將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修正列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之範圍。 (八) 第七十九條第二項:配合上述條文增修,將第三十條第五項修正列入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之範圍。 (九) 第八十六條: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1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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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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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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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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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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