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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2856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5/6/23
承辦人員
周儒旻
上傳人員
周儒旻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14
主旨
轉知女性公務人員請產前假相關規定,請同仁參閱。
關鍵字
產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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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77593號函轉銓敘部104年6月5日部法二字第1043983157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且受僱者得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但擇定後不得變更。
三、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3項規定,以及銓敘部104年1月7日部法二字第1043923679號電子郵件略以,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性工法第15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與請假規則所定產前假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並可再請產檢假5日疑義。以公務人員雖係性工法第2條明定之適用對象,惟公務人員請產前假本得以時計,且給假日數優於性工法規定,是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請假規則規定請產前假,上不受上開勞動部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5日產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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