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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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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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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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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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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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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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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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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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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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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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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案,並自104年5月29日生效,請同仁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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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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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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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1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76429號函轉銓敘部10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請同仁參閱: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將依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員服務法)先行停職人員所遺業務納入得職務代理範圍。 (二)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因應機關精簡整併及實務運作之需,將一級單位副主管職務納入得由現職人員代理範圍,並得延長代理。 (三)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增列「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尚未分配錄取人員或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之情形得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業務之規定,並得延長代理。 (四)第二點第四項:機關組織調整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致無法於二年內完成組織法規立法程序者,期延長代理期間不受一年為限之限制。 (五)第三點第一項:增修機關副首長及單位副主管得由他機關(單位)人員代理。 (六)第五點: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或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長達1個月以上,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缺(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之。 (七)第五點:增列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得由機關審酌業務需要及經費情形,自行決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之。 (八)第十一點:增修職務代理名冊授權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查考,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抽查,俾簡化查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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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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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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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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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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