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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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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出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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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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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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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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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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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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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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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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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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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給付薪資調整稅額級距,請查照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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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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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政部訂頒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境內居住未滿183天者)其薪資所得扣繳稅率,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分別適用18%或6%之扣繳率。 二、自104年7月1日起起行政院已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為20,008元,依據前揭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所得在30,012以下者得按6%扣繳所得稅,餘應按18%扣繳所得稅。 三、另給付演講費、稿費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請參考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相關規定已建置於總務處網頁—法規及表單,請自行下載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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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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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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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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