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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2142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5/5/13
承辦人員
周儒旻
上傳人員
周儒旻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74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請同仁參閱。
關鍵字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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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依教育部104年5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57850號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4月29日公地保字第10400064252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內容如下:
(一) 第2條:修正「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為「原處分所在地機關」、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二) 第7條:明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104年4月29日修正發布條文,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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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16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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