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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2012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5/5/7
承辦人員
全秀珠
上傳人員
全秀珠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73
主旨
勞動部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僱主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六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費用等規定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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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18/5/7
摘要
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考量多數父母需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加以訂定。爰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使受僱者之工作得與生活平衡發展,雇主優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六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勞動部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7 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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