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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1120
承辦單位
環安衛中心安全衛生組
公佈時間
2015/3/19
承辦人員
蘇慧倚
上傳人員
蘇慧倚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其它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86
主旨
教育部104年2月26日發布「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請 查照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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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教育部為保障學校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避免學校於教育及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發布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臺教資(六)字第1040003787C號函﹞,為校園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依據。
二、依前述管理要點業將學生納入管理範圍,其定義係指學校內除工作者以外之接受學校教育者,包括學生及以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等(第2點定義第9款)。
三、教育部要求學校應有具體作為簡述如後:
(一)學校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工作者及學生免於因勞動或學習致發生災害。(第5點)
(二)學校對工作者應施以適用於該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第13點)
(三)學校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第16點)
(四)學校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應符合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標準。(第17點)
(五)學校應對工作者及學生使用化學品,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及採取相關必要保護措施。(第19點)
(六)學校辦理工程或營造作業,應採用適當隔離之安全設備,區隔工區與學校工作者及學生活動範圍;必須進入工區督導工程之學校工作者,應依工區狀況使用適當安全防護設備。(第22點)
(七)學校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第23點)
(八)學校應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健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第24點)
(九)學校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學校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及教育部:(第27點)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 治療。
4.其他經勞動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四、建請各單位配合辦理,以保障師生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管理要點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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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27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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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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