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
41047
|
|
人事室
|
|
2015/3/14
|
|
周儒旻
|
|
周儒旻
|
|
上級政府公文
|
|
教職員工
|
|
人事
|
|
否
|
|
119
|
|
教育部重申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可赴陸,請同仁配合辦理。
|
|
赴大陸地區
|
|
|
|
2050/12/31
|
一、依教育部104年3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23346號函轉內政部104年2月13日內授移字第1040951181號函辦理。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含本校兼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使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 三、因申請案須經審查即會同相關機關之作業程序,請務必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提早申請,審查(核)結果內政部將以書面回復,申請人赴陸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已完成審查(核)許可程序,尚未收到回復許可及進入大陸地區者,即為違反前揭規定,屆時內政部將依兩岸條例規定處罰,爰請同仁配合辦理。
|
|
|
|
0
|
|
是
|
|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