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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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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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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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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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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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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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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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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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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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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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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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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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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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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11625號函轉銓敘部104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43929075號令辦理。 二、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係經法院認可裁判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 三、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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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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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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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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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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