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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0613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5/2/6
承辦人員
周儒旻
上傳人員
周儒旻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否
瀏覽次數
133
主旨
有關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
關鍵字
收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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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11625號函轉銓敘部104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43929075號令辦理。
二、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係經法院認可裁判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
三、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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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80211
是否需要郵寄
是
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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