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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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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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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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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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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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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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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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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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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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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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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退保後,依法退離時請領公保養老給付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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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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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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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12547號函轉銓敘部104年1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439258431號令辦理。 二、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並符合繳費與給付權益對等原則,公教人員保險(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並依公保法令規定選擇退出公保者,於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其依規定得請領年金給付者,應依基本年金率(0.75%之年金給付率)計給。 三、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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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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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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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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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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