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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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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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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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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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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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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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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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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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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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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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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案,並自103年11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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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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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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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3年11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66506號函轉行政院103年11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53088號函辦理。 二、該「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並自103年11月11日生效。 三、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第三點之貸款項目「重大災害貸款」修正為「災害貸款」,並增列各項貸款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每月償還之本息總額不得超過薪資1/2。 (二)第四點之傷病住院貸款及疾病醫護貸款申貸條件加註說明;放寬災害貸款申貸條件,但增列申貸條件及金額限制為購置物品金額2倍為限。 (三)修正第五點之保證人不以同一服務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為限。 (四)明訂第六點之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 四、修正後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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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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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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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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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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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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