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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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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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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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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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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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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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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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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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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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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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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計算基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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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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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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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3年11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63856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523151號函辦理。 二、為期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計算期間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生育給付衡平一致,有關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計算基準「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之規定,該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係以實際在職月份之薪(俸)額支給基準為準,不包括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 三、例如,公務人員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5級,於102年6月16日至103年6月15日止留職停薪,嗣於103年7月15日發生生育事實,則其生育補助之計算基準為,103年7月、6月、102年6月、5月、4月及3月等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方式:(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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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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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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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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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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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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