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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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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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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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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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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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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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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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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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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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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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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以,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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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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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案陳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1號函辦理,並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依公保法相關規定:繳付保費滿280日的分娩及繳付保費滿181日後的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三、「分娩」係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早產」係指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妊娠超過20週之死產,仍得依規定請領給付;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含)產出,則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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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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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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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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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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