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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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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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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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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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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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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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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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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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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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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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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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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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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5日總處給字第103004564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參考處理原則,係提供各機關審酌個案情節之不同,處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事宜裁量之參考,又各機關於實務執行上,仍得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旨揭參考處理原則重點整理如下: (一)對公務人員違法支給法定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部分: 1.如無依法不得撤銷之情形,違法給付處分撤銷後,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並追繳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2.各機關衡量給付原因、法安定性及受益人之財產損失等因素,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時,得以受益人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之原則處理: (1)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追繳不超過5年之給付為原則。 (2)受益人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追繳不超過15年之給付為原則。 (二)對約聘僱人員溢領報酬部分: 1.於契約存續期間,宜由各機關與該約聘僱人員合意調整契約內容後,再據以請求返還所溢領數額;如未能合意請求返還所溢領數額,則宜由各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給付訴訟。 2.為使返還溢領報酬有據,各機關可考量於聘僱契約中明定誤發報酬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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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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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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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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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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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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