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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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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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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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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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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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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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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學生,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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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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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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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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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書函以,有關監察院就審計部稽察民國101年度各權責機關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理情形之調查意見中,就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之適用,無須先符合該款「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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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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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33875174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本案係銓敘部依監察院調查意見,就公務人員退休再任公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範意旨申明如下: (一) 所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除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之各級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捐助(贈)成立之財團法人外,尚應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業特種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捐助(贈)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 所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其認定範圍並非侷限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 法人、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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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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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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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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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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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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