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編號
3841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04/7/19
承辦人員
全秀珠
上傳人員
全秀珠
類別
公告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295
主旨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93.7.14)
關鍵字
相關連結
文件有效期限
摘要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93.7.1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九三0三0六二六四號函修正;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為紓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
要點。
二、貸款對象為中央各機關或學校編制內員工(以下稱公
教員工)。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公教員工發生各項事故時,得分別依下列規定申
請貸款:
1.公教員工本人因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
臺幣五十萬元。
2.眷屬因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
萬元。
3.眷屬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4.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
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如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
時,得再申請貸款。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
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四、申貸條件:
(一)公教員工本人因病住院:公教員工本人因病住院
醫療,經醫院出具證明需自付醫療費用者。
(二)眷屬因病住院:公教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親屬因病
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證明需自付醫療費用者。
(三)眷屬喪葬:公教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經
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
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
),經戶籍所在地村里長或警察機關勘察出具證
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公教員工本人因病住院及眷屬因病住院
貸款,自付醫療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
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
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或學校覓具一名公教員工
為連帶保證人,並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件
),一份自存,二份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附
同有關證明,送請服務機關或學校審核屬實後,
逕轉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
會)核定貸款;貸款核定後,由住福會通知貸款
人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二)申請人如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
墊付,俟貸款核定後歸墊。
(三)各機關或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
審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除由服務機關或學校
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一律分五年(六十期),平均償還本
息。
(二)利息負擔:貸款前二年之利率按年息二‧二厘計
算;第三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固定加碼年息0‧六五厘
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
月起,由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按月在薪餉內扣繳
,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住福會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
金帳戶;其經調職者,由原服務機關或學校在離
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或學校繼續
按月扣繳;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
、撤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
務機關或學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向
指定貸款銀行繳付;死亡人員由其繼承人依規定
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七、貸款資金:
由政府撥款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作為中央公教人員急
難貸款資金,併納入「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
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管理,在銀行設立專戶
存儲,循環運用,並委託銀行,辦理貸放及償還業務
,如有不敷,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
八、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獲得貸款,而於修正後繼續繳還
本息者,自本要點修正生效日起二年內,利率按年息
二.二厘計算;第三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固定加碼年息0‧六五
厘計算機動調整。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0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附件  


找不到相符資料

 

 系統開發:計網中心系統組簡文章 wcchien@nc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