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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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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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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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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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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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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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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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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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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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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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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9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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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93.7.1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九三0三0六二六四號函修正;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為紓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 要點。 二、貸款對象為中央各機關或學校編制內員工(以下稱公 教員工)。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公教員工發生各項事故時,得分別依下列規定申 請貸款: 1.公教員工本人因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 臺幣五十萬元。 2.眷屬因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 萬元。 3.眷屬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 4.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 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如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 時,得再申請貸款。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 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四、申貸條件: (一)公教員工本人因病住院:公教員工本人因病住院 醫療,經醫院出具證明需自付醫療費用者。 (二)眷屬因病住院:公教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親屬因病 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證明需自付醫療費用者。 (三)眷屬喪葬:公教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經 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 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 ),經戶籍所在地村里長或警察機關勘察出具證 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公教員工本人因病住院及眷屬因病住院 貸款,自付醫療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 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 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或學校覓具一名公教員工 為連帶保證人,並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件 ),一份自存,二份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附 同有關證明,送請服務機關或學校審核屬實後, 逕轉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 會)核定貸款;貸款核定後,由住福會通知貸款 人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二)申請人如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 墊付,俟貸款核定後歸墊。 (三)各機關或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 審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除由服務機關或學校 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一律分五年(六十期),平均償還本 息。 (二)利息負擔:貸款前二年之利率按年息二‧二厘計 算;第三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固定加碼年息0‧六五厘 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 月起,由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按月在薪餉內扣繳 ,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住福會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 金帳戶;其經調職者,由原服務機關或學校在離 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或學校繼續 按月扣繳;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 、撤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 務機關或學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向 指定貸款銀行繳付;死亡人員由其繼承人依規定 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七、貸款資金: 由政府撥款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作為中央公教人員急 難貸款資金,併納入「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 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管理,在銀行設立專戶 存儲,循環運用,並委託銀行,辦理貸放及償還業務 ,如有不敷,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 八、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獲得貸款,而於修正後繼續繳還 本息者,自本要點修正生效日起二年內,利率按年息 二.二厘計算;第三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固定加碼年息0‧六五 厘計算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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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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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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