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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38213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4/8/16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85
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保給付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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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7月11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2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修正後的公保法將原定5年請求權時效延長為10年。因修正後公保法未溯及適用,於公保法修正施行前(103年6月1日)發生,且其時效已於103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完成者,給付請求權 (除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者外),無法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三、給付請求權於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103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103年6月1日(含該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四、給付請求權於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以後發生者,其時效期間為10年。
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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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13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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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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