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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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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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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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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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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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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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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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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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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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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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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保給付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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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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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7月11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2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修正後的公保法將原定5年請求權時效延長為10年。因修正後公保法未溯及適用,於公保法修正施行前(103年6月1日)發生,且其時效已於103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完成者,給付請求權 (除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者外),無法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三、給付請求權於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103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103年6月1日(含該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四、給付請求權於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以後發生者,其時效期間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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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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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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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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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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