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編號
38212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4/8/16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30
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勞保、軍保、農保或國保之處理方式。
關鍵字
相關連結
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7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28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適用修正施行前(103年5月31日前規定請領給付之被保險人,仍應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三、旨揭處理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一)重複加保期間在94年1月20日以前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得予採計。
(二)重複加保期間在94年1月21日以後,至本(103)年5月31日以前者:「重複加保期間發生公保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不予採認;惟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已繳納之公保保險費,不予退還。」
(三)重複加保期間在103年6月1日以後者:
1.被保險人依規定得同時參加公保及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60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2.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權利義務如下:
(1)應依規定繳交公保保險費。
(2)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年資條件,且該段年資得按「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所據保俸額」與「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公保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如勞保老年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軍保之退伍給付)所據保俸額」之差額,計給公保養老給付。
(3)重複加保期間發生公保養老以外之其他保險事故(殘廢、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時,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得併計為請領其他保險事故給付之年資。
(4)至於被保險人另以雇主身分兼職而應參加勞保者,須擇一參加公保或勞保。
文件電子檔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197245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4/8/16

附件  


找不到相符資料

 

 系統開發:計網中心系統組簡文章 wcchien@nc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