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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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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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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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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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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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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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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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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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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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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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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勞保、軍保、農保或國保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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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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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7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28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適用修正施行前(103年5月31日前規定請領給付之被保險人,仍應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三、旨揭處理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一)重複加保期間在94年1月20日以前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得予採計。 (二)重複加保期間在94年1月21日以後,至本(103)年5月31日以前者:「重複加保期間發生公保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不予採認;惟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已繳納之公保保險費,不予退還。」 (三)重複加保期間在103年6月1日以後者: 1.被保險人依規定得同時參加公保及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60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2.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權利義務如下: (1)應依規定繳交公保保險費。 (2)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年資條件,且該段年資得按「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所據保俸額」與「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公保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如勞保老年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軍保之退伍給付)所據保俸額」之差額,計給公保養老給付。 (3)重複加保期間發生公保養老以外之其他保險事故(殘廢、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時,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得併計為請領其他保險事故給付之年資。 (4)至於被保險人另以雇主身分兼職而應參加勞保者,須擇一參加公保或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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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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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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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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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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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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