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大文件公告系統

主資料: 文件公告查詢   友善列印匯出 Excel匯出 Word匯出 HTML匯出 CSV

回到資料主畫面頁

編號
38211
承辦單位
人事室
公佈時間
2014/8/16
承辦人員
陳玉珍
上傳人員
陳玉珍
類別
上級政府公文
對象
教職員工
性質
人事
限本校教職員工可讀取
瀏覽次數
105
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及第49條所定已領取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疑義。
關鍵字
相關連結
文件有效期限
2050/12/31
摘要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7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338635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保法第26條所定保留年資規定及第49條所定公、勞保年資併計規定,明文排除「於原機關(構)學校民營化、整併或改制(隸)時,依規定領有相關社會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是類人員不得藉由自行繳回已領補償金,進而主張適用公保法第26條或第49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文件電子檔
文件電子檔
文件大小
105026
是否需要郵寄
最後更新日期

附件  


找不到相符資料

 

 系統開發:計網中心系統組簡文章 wcchien@nc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