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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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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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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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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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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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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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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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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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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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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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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及第49條所定已領取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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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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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7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338635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保法第26條所定保留年資規定及第49條所定公、勞保年資併計規定,明文排除「於原機關(構)學校民營化、整併或改制(隸)時,依規定領有相關社會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是類人員不得藉由自行繳回已領補償金,進而主張適用公保法第26條或第49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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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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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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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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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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